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法 院
干警考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院干警的考勤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院在编干警(含职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院政治处是本院干警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考勤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 签 到
第四条 干警出勤实行签到制,由政治处每月进行汇总,核对干警当月出勤情况。
第五条 干警上下班均应由本人按时签到,其他人不得代签。如发现核实有代签情况,每次各扣其本人和代签人2分;如确因公务外出,下班签到可由其部门负责人代签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上班时间后15分钟为签到截止时间,15分钟之后到院视为迟到;未签到,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视为旷工。
第七条 实行公务活动报告单制度。干警因出差、开会等公务活动不能签到的,应填写公务报告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出时间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核准,分管院长审批;外出时间超过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核准,院长审批。公务报告单送政治处备案。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扣其5分。
第八条 实行查岗制度,院领导和政治处将进行不定期检查,不在岗者,且部门负责人不知其去处的,视为旷工或早退。如发现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电脑游戏的,一次扣10分。
第九条 考勤结果不定期向干警所在部门反馈。
第三章 请 假
第十条 实行请假登记卡制度,干警需要申请病、事、婚、丧、产、探亲、年休、学习等假的,事前应填写请假登记卡,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
第十一条 上述假期在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假期为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核准,分管院长审批;超过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核准,院长审批;送政治处备案。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种假期逾期者经分管领导批准,列入事假,逾期不补办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 婚、产、探亲、年休等假期,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干警请病、事假的,请假天数可以从年休假中冲抵。
第十五条 经单位同意参加电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学员上课期间,视为出勤,出勤情况以政治处考勤为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干警出勤按天计算出勤奖,月终统计并发放。
第十七条 干警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当天出勤奖金的一半,并扣其2分。
第十八条 干警无故旷工1天,加倍扣发出勤奖,并扣10分;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者,扣发全月的出勤奖,并扣20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条例》予以辞退,扣其年度总得分。
第十九条 干警病、事、婚、丧、产、探亲、年休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本院的出勤奖。
第二十条 享受年休假的干警,需休假的,应由本人填写“休假报告单”,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批准,交政治处备案。年休假一般应一次休完。
第二十一条 干警遇有紧急情况,确需利用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补休,补休期间享受出勤奖。
第二十二条 干警考勤工作作为对本院干警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文件规定为准;本院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扣分,均从干警岗位目标考核得分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