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法 院
审判流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规程通过对案件审判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开展。
第三条 审判流程管理规程是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审理环节进行综合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各业务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 立 案
第五条 各类案件的起诉和申请执行由立案庭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立案,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登记、编号,在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将卷宗移交有关业务庭审理。
第七条 立案庭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对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在15日内作出裁定,进行立案、登记,并在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将卷宗移交有关业务庭审理。
第八条 立案庭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抗诉案件,属本院管辖的予以立案、登记,在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将卷宗移交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九条 立案庭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立案、登记,在执行通知书及传票送达后3日内,将卷宗移交执行局(庭)办理;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在立案、登记后3日内将卷宗移交执行局(庭)办理。
第十条 对申请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案件移送业务庭后,当事人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的,由业务庭作出裁定并执行;立案后,案件移送业务庭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立案庭应当及时通知业务庭移交卷宗,由业务庭审查作出裁定并执行。
第十一条 立案庭负责核算预收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决定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移送业务庭后,调解结案的,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送达裁判文书前补交;判决结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执行承办法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结案前补交;立案庭负责跟踪督查。
第十二条 立案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立案庭和业务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经当事人申请,业务庭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业务庭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业务庭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业务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业务庭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业务庭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
3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排 期
第十六条 立案庭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最迟在立案收费后2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审判法庭、审判组织,并将排期情况输入计算机。
第十七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手续办齐后,2日内通知业务庭内勤,业务庭内勤接到通知的次日到立案庭签收案卷,不允许拒收。
案件由立案庭按照案件性质依次排期给各业务庭审判人员。
第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次排期。
第十九条 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
(一)民事、经济、行政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后的35日至40日内排期开庭;如遇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二)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在立案后10日内排期开庭;普通程序案件,在立案后20日至30日内排期开庭;
(三)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条(一)至(二)项的规定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和办理适用下列时限:
(一)立案庭立案并收费后,最迟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的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案件立案后的 3个月为执结期间;
(三)案件执行期间届满后,如不能执结,立案庭通知更换执行人员,重新确定案件执结期间。
被执行人在外地,需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列入排期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立卷审查的,应在卷宗调齐后 1个月内审查完毕。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由立案庭与业务庭协调后确定开庭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审判组织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日期的,经庭长批准后在开庭前向立案庭书面提出,立案庭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
第四章 审理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业务庭在开庭日的三日前,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内容,予以公告。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业务庭应当将再次开庭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立案庭。
第二十五条 业务庭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庭审不能继续进行或不能按时审结的,一般应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者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35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者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四)其它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三次开庭仍无法审结的案件,立案庭通知更换承办法官,重新排期开庭。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庭开庭时,确有必要需要法警值庭的,由业务庭通知法警大队安排法警值庭。
第五章 送 达
第二十八条 立案庭在立案收费后的 3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送达。
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刑庭自行送达;
第二十九条 需要法警大队负责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由法警大队从签收送达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送达,并立即将送达回证交立案庭。
法警大队应确定一定数量的法警负责排期开庭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第三十条 需要再次开庭的案件,送达开庭传票等程序性工作由业务庭完成。
第三十一条 当庭宣判的各类案件,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送达裁判文书。
定期宣判的案件,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
第六章 结 案
第三十二条 所有案件应在开庭审理后7日内宣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宣判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到期前写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可延长7日宣判。
第三十三条 案件开庭审理后,需要判决结案的,承办法官应填写案件呈批表,写明案件的一般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同意的,签署意见后,按期宣判;分管院长不同意的,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处理意见,可决定其在7日内进行复议或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7日内宣判。
第三十四条 结案日期以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的日期为准(公告送达案件的结案日期以发出公告之日为准)。
第三十五条 案件审(执)结后,各业务庭应于当日将法律文书和案件审理跟踪表送立案庭备案,立案庭将结案日期输入计算机;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将卷宗送院评查办,由院评查办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查。
第七 章 归 档
第三十六条 业务庭应当于收到院评查办评查后的案件卷宗7日内归档。
第三十七条 不服裁判的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上级法院退回卷宗之日起5日内将卷宗送院案件评查办,由评查办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查,评查结束后7日内将卷宗归档。
第三十八条 对尚未归档,又未超过归档期限,因领导交办急需使用的案卷,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接到档案部门发出的急用档案催归单后的2日内归档。
第三十九条 档案室对归档的案卷应当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予以退回的案卷,装订人应在2日内修正完毕后送交档案室。档案室应在验收完毕后5日内,将验收结果输入计算机。档案室逾期未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责任由档案室自负。
第八章 督 查
第四十条 审判、执行人员应严肃认真地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中的时限安排。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执行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纳入法官和业务庭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十一条 院案件评查办在评查案件中,对执行审判流程规程情况一并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打分,打分情况记入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政治处每月对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记入各庭和法官的业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执行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审(执)限跟踪表,按期填写案件审理(执行)的进度和超审(执)限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立案庭应当每月将排期开庭、案件审理(执行)及超审(执)限的案件,报送院领导和政治处,并通报各业务庭。
第四十四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双方分管院长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规定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