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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法 院
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制度化管理,建立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不断促进“公正和效率”,根据《法官法》有关规定和我院各部门职责范围,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的原则是:
    (一)依法管理、符合实际;
    (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三)定岗定责、动态考核;
    (四)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岗位责任考核标准:
    (一)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按简易程序审结一件民事案件,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得10分;按普通程序审结一件民事案件,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承办法官得10分,陪审法官各得1分;
    立案庭负责调整各民事审判庭的收案数,使之基本平衡;
    (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按简易程序审结一件刑事案件,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得20分;按普通程序审结一件刑事案件,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承办法官得20分,陪审法官各得2分;
    (三)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审结一件行政案件,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承办法官得30分,陪审法官各得3分;每办结一件非诉执行案件,得20分;
    (四)审判监督庭,审结一件再审案件,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分别按本条(一)、(二)、(三)项标准的1.5倍得分;审判监督庭(案件评查办)每评查一件案件得1.5分;
    (五)执行局(庭)的法官,每执结一案,且执行程序合法,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得20分;配合执行的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各得2分;
    (六)立案庭每立一案,得2分;每办结一件不予受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案件,得5分;全庭总得分除以全庭办案人数为个人得分;
    (七)书记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得分为所在庭室法官的平均分;内勤书记员每月加5分;
    (八)研究室考核标准:
    1、积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注意发现法院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其他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完成论文和调研文章的撰写,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
    2、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
    3、及时搜集、整理、传送各类信息材料,负责《法院工作简报》的编写,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
    4、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
    5、完成本院综合性文件及其它材料的撰写工作,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
    6、完成本院审判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每次扣5分;
    (九)办公室考核标准:
    1、负责起草本院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行政方面的请示报告,编制本院各项经费的预决算报告,违反规定的,每次扣5分;
    2、做好公文的收发、登记、送阅、催办、转办、借阅、归档、清退等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5分;
    3、负责院印的管理和使用,违反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扣责任人年度得分的一半;
    4、负责枪支弹药等装备的管理和使用,违反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扣责任人年度得分的一半;
    5、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务安排工作,发生差错的,每次扣2分;
    6、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维修和管理,搞好办公设备和用品的供应与管理;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
    7、负责诉讼发票的管理及行政业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出现差错的,每次扣2分;
    8、负责车辆的调配使用和维修管理工作,保证院领导和审判业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发生行车事故且应负主要责任的,扣责任人年度得分的一半;
    9、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收、存、借、查手续完备,严防丢失、毁损、泄密,违反规定的,每次扣10分;
    10、做好法律文书、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
    11、做好对外接待服务及报纸、杂志的征订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
    12、搞好机关的环境卫生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
    13、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未完成的,每次扣5分,不适当完成的,每次扣2分 ;
    (十)法警大队考核标准:
   1、完成刑事审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的任务,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送证据材料,做好法庭警卫工作,维护审判秩序,违反规定的,每次扣5分;
    2、协助有关业务庭实施强制措施,违反规定的,每次扣5分;
    3、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5分,造成本院及干警公私财产损失的,扣50分;
    4、负责需要由法警大队送达的诉讼及其它文书,未完成的,每次扣10分,不适当完成的,每次扣5分 ;
    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未完成的,每次扣5分,不适当完成的,每次扣2分 ;
    (十一)监察室考核标准:
    1、负责监督、检查干警遵守《法官法》、中政委《四条禁令》和上级法院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严肃执法等各项规定的情况,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每次扣5分;
    2、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党政纪律、反腐倡廉教育,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每次扣5分;
    3、负责接待、处理检举控告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违反规定的,每次扣5分;
    4、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应当由监察室完成的有关事宜,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每次扣5分;
    5、协助院里做好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每次扣5分;
    (十二)政治处考核标准:
    1、负责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定全院的政治学习计划,组织全院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每次扣5分;
    2、负责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晋升、任免的考核呈报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5分;
    3、负责人事编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
    4、做好法官资格考试和法官等级评定、晋升的呈报工作,做好司法警察警衔的评定、晋升呈报工作以及其它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
    5、掌握干警教育培训情况,及时编制远期和近期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教育的管理,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每次扣2分;
    6、负责院党组的会务及院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工作,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每次扣2分;
    7、负责干警的工资调整、呈报工作,违反规定的,每次扣2分;
    8、负责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做好本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干警的表彰、奖励工作,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每次扣2分;
    9、做好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每次扣2分;
    10、完成院领导交办及其它日常事务工作,不能完成或不能按时完成的,每次扣2分;
    (十三)院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标准:
    院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职责,分管好各自分管的部门,年度基础分按所分管部门的平均分计算。
    院长的年度基础分按领导班子的平均分计算。
    第四条 考核的加分标准: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组织部门干警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做好部门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行政工作,年终加60分;
    (二)干警被评为区(院)、市、省、国家级先进个人的,分别加10分、20分、50分、200分;部门被评为区(院)、市、省、国家级先进集体的,分别加20分、50分、100分、200分,另给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分别加10分、20分、30分、40分,给该部门工作人员人均分别加5分、10分、20分、30分;以上各类加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三)政治、业务素质考试依卷面分记分;
    (四)法制宣传文章,刊登、播发于市、省、国家级新闻媒体的,分别加2分、5分、20分。论文、调研文章刊登、播发于市、省、国家级新闻媒体的,分别加20分、50分、100分,被省高院、最高院评为优秀奖以上等次的,分别加100分、200分;
    (五)本职工作以外,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的,具体加分由该院领导提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 考核的扣分标准:
    (一)案件审判(执行)效率和质量的扣分标准,按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规定执行;书记员工作出现差错的,酌情扣分;
    (二)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以书面方式举报反映干警问题的,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监庭、基层人民法庭的干警每件次扣2分,刑庭、执行庭的干警每件次扣4分,行政庭的干警每件次扣6分;经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属实的,扣该案件得分的一半;法警大队、研究室、办公室、监察室、政治处的干警每件次扣2分。
    (三)干警发生违纪行为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扣其年度总得分,并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100分;部门正副职领导发生违纪行为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扣其年度总得分,并扣其分管院长100分。
    (四)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五)部门政治、业务学习没有记录,每缺一次,扣2分;部门负责人不能认真组织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学习的,每次扣5分;干警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每缺一次,扣2分,不按规定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每缺一次扣2分;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
    (六)违反劳动纪律的,按《考勤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扣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成立院岗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负责对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办公室成员由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案件评查办)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并提出具体的得分意见,由政治处汇总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由立案庭负责考核打分,第(六)项由审判监督庭(案件评查办)负责考核打分,第(七)项至第(十三)项由考核办负责考核打分;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由政治处考核打分,(四)项由研究室考核打分,(五)项由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打分;第五条第(一)项由审判监督庭(案件评查办)负责考核打分,(二)、(三)、(四)项由监察室负责考核打分,(五)、(六)项由政治处负责考核打分。
    第八条 考核的具体程序:
    (一)考核职能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干警及部门完成任务情况报考核办;
    (二)考核办据有关部门资料审核后,确定每位干警及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按季度公布每位干警及部门的考核数据;
    (四)如对他人或本人的工作任务及质量有异议,公布后三天内书面向考核办提出;
    (五)考核领导小组按季度确定对每位干警的奖励与处罚;
    (六)各部门及干警的考核得分作为评先的条件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立案庭、刑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和基层法庭,部门得分为其全部干警总分的平均分;研究室、办公室、法警大队、监察室、政治处,个人和部门年度基础分为上述业务庭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考核领导小组酌情决定。
    第十一条 其它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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