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 南 市 田 家 庵 区 人 民 法 院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职能作用,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职责权限的统一,明确审判组织的职责权限,对审判委员会议事作如下规定:
一、审判委员会会议是研究审判业务的工作会议,职能是:
(一)研究决定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质量评查争议;
(二)讨论决定涉及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审判经验;
(四)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 的,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委员不能参加的,应向主持人请假。审判委员会议事,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作出决定,必须有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研究室负责记录,参加讨论的全体成员应明确表明态度并在讨论案件笔录上签字。
四、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汇报人必须提交书面审理报告,送研究室登记、审查;符合要求的,于会议前呈送各委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汇报人重新整理;未按照要求提交书面审理报告的,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汇报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送研究室登记、审查;符合要求的,于会议前一天呈送各委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汇报部门重新整理;未按照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的,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六、审判委员会意见分歧较大 ,无法作出决定的,主持人可以中止讨论,下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再行讨论。
七、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审判组织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八、审判委员会会议于每星期一上午8:30召开。
九、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废止。